(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龙荣光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荣光,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02号原告龙荣光,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王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桥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荣光诉被告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荣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荣光负担。审 判 长 付家伟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