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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龙荣光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荣光,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02号原告龙荣光,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王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桥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荣光诉被告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荣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荣光负担。审 判 长  付家伟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