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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庆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庆风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66-1号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庆风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03号市政大楼***号。经营者卜威风,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的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庆风副食店(经营者卜威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63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603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锦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