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郝建全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全,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郝建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春阳,女。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全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