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栾泽亮与杜振义、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泽亮,杜振义,高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栾泽亮,农民。被执行人:杜振义,农民。被执行人:高金花,农民。申请执行人栾泽亮与被执行人杜振义、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万元,案件受理费49900元,执行费80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