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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友年与杨步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友年,杨步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高友年。被执行人杨步贤。高友年与杨步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淮开民再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步贤欠高友年工资款51133元,于2015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杨步贤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杨步贤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工商、房产及土地登记,本院依法查封了其所有的苏H×××××号车辆,查封了其没有登记的位于淮安市清河新区清隆家园B2区5幢106室房屋。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车辆的下落,故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所查封的房屋因无法评估,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再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四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