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龚应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应林,宋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龚应林,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宋向红,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龚应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向红在贵州铝厂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划,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欠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