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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胡淑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胡淑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海延,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伟、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淑瑞,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胡淑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