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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小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继东与赵彦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东,赵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96号原告陈继东,男。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琪,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彦强,男。原告陈继东诉被告赵彦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东委托代理人路琪、被告赵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继东诉称,2013年6月左右,原告跟随被告到廊坊打工,干了三个多月,2013年9月以后回到家。2013年年底,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约定等到2014年五一付清,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至今尚未付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000元。被告赵彦强辩称,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属实,但被告的工程款尚未要回,等有钱了会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左右,原告受被告雇佣到廊坊打工,干了一段时间后回到家。2013年农历年底,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工资款3000元约定等到2014年5月1日付清,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赵彦强欠原告陈继东工资款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继东工资款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彦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