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红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张红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151-1号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凤凰新城。法定代表人:康克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继峰,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红菊,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本案顺利执结,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红菊名下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凤凰新城华庭D区161室房产一套。原告已提供17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红菊名下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凤凰新城华庭D区16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