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成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杨成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826号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平街9楼,组织机构代码20293393-3。法定代表人董耀武,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成建,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成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云飞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