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单银丰与朱进军、王亚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银丰,朱进军,王亚平,朱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单银丰。被执行人朱进军。被执行人王亚平。被执行人朱冬平。申请执行人单银丰与被执行人朱进军、王亚平、朱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的(2014)大南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庆华审 判 员 王季锋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