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国守与高业升、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守,高业升,于文静,朱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96号原告:徐国守。被告:高业升,身份证号码被告:于文静,年龄不详。被告:朱晓东,年龄不详。原告徐国守诉被告高业升、于文静、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高业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