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刘全才与刘全芳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才,刘全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刘全才,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贾忠贻,齐河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全芳,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才诉被告刘全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全才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海审 判 员 徐庆学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