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晓萍与陈晶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萍,陈晶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范晓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娟,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晶鑫,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金刚庙前12号2幢1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莫水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王新法,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君俊,该公司员工。原告范晓萍与被告陈晶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萍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晶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范晓萍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