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鑫鑫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鑫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魏鑫鑫,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住所地蒙城县周元西路26号,机构代码57442546-2。负责人:李学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兆水,该公司法律顾问。本案在审理原告魏鑫鑫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鑫鑫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