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黎匡金与陆善达、李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匡金,陆善达,李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黎匡金。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善达。被告李闹。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匡金诉被告陆善达、李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匡金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匡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黎匡金未预交,本院也不再收取。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