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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翠华与被执行人裴世军、裴世龙、裴世国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翠华,裴世军,裴世龙,裴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南翠华,女。被执行人裴世军,男。被执行人裴世龙,男。被执行人裴世国,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耿华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惠子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