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阳某甲与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甲,阳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30号原告:阳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阳某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甲诉被告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甲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阳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