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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阳某甲与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甲,阳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30号原告:阳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阳某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甲诉被告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甲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阳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