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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文发诉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发,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97号原告赵文发。委托代理人李志龙,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宋坪乡。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赵文发诉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发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奇。2014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采矿劳务合同》。同年3月29日,被告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注明一个月内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是事实。利息没有约定,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原告赵文发与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劳务协议》。同年3月9日,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赵文发借款5万元。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奇向原告赵文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今借到赵文发5万元,一个月内付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采矿劳务协议》、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文发已履行了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其要求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赵文发主张由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万元借款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15日由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赵文发借款本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赵文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帆棣审 判 员  山军强人民陪审员  何更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