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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虹申请执行王海波、吴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虹,王海波,吴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徐虹,女。被执行人王海波,男。被执行人吴鹏鹏,女。本院在执行徐虹申请执行王海波、吴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虹欲与被执行人王海波、吴鹏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徐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刘博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