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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73号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谢浩然。委托代理人:张凯茵,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李向东,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