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6号原告王x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