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6号原告王x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