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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50号原告郑××,无职业。被告吴××,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