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50号原告郑××,无职业。被告吴××,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