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杰华与吴继明、朱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华,吴继明,朱怡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34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华。被执行人吴继明。被执行人朱怡霖。张杰华与吴继明、朱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123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61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继明、朱怡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杰华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继明、朱怡霖银行存款115399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吴继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房产一套。(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6342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张杰华与吴继明、朱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123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61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继明、朱怡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吴继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院8号楼东1单元2803号(产权证号:06010163**)房产一套。查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634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春尧送达人张春尧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