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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假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耀华犯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耀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假字第64号罪犯许耀华,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包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耀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入监服刑。2015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并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必祥、董珂出庭履行职务,萨拉齐监狱警官张彦、张燕茹出庭提请假释,罪犯许耀华,民警证人宋某某,同监舍证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许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累计获得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假释条件。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许耀华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耀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监狱记功奖励三次。且财产刑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户籍证明、生活来源证明、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假释取保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耀华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三十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耀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