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5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与谢国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谢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000-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坂溪村后坂路**号。经营者谢智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国才,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与被执行人谢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谢国才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谢国才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谢国才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谢国才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