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皖鑫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村刘家村68号。法定代表人:汪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皖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汽车城)A6。法定代表人:王增世,该公司总经理。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皖鑫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雨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前来本院,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皖鑫运输有限公司法人王增世承诺2015年12月24日还款,故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雨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