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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保龙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龙,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350号原告吴保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龙与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保龙负担。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继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