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保龙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龙,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350号原告吴保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龙与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保龙负担。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继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