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蒋美群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美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282号罪犯蒋美群,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蒋美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2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蒋美群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美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202.8分。没收财产5万,已交2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美群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美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黄仲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