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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0号C座B210室。法定代表人王淞声,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佳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12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126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