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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潘玉凤诉左秀昌、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凤,左秀昌,杨淑云,马赤,左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97号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女。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男。被告(反诉原告)杨淑云,女。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洪波(被告女儿),女。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赤,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左良涛,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马赤,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诉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杨淑云、第三人左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杨淑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负担。反诉费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杨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