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潘玉凤诉左秀昌、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凤,左秀昌,杨淑云,马赤,左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97号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女。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男。被告(反诉原告)杨淑云,女。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洪波(被告女儿),女。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赤,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左良涛,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马赤,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诉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杨淑云、第三人左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杨淑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潘玉凤负担。反诉费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左秀昌、杨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