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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书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3003号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8201-2-1。法定代表人闫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玉琼,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冯书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7504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64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费。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