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对董国才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国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2019号罪犯董国才,男,汉族。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以(1999)黑刑一复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国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国才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董国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国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