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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文君与乔景枫、普晓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君,乔景枫,普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君,女,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景枫,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普晓舟,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文君与被执行人乔景枫、普晓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经字第89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2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景枫、普晓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文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经字第89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27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乔景枫、普晓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通过陕西省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封乔景枫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号城市风景.都市印象X号楼房号为X室房屋一套。该房产已经���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乔景枫、普晓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冯文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330000元,未受偿金额330000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