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雪平、杨雅婷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能,宿爱明,赵雪平,杨雅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执复字第17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唐承能。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宿爱明。申请执行人赵雪平。申请执行人杨雅婷,申请复议人唐承能、宿爱明不服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322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后,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5)兴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唐承能、宿爱明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唐承能、宿爱明在复议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赵雪平、杨雅婷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复议。经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唐承能、宿爱明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伍永兴审 判 员 谭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