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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31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41号中泰新城泰安苑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少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