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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伍杨与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杨,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伍杨,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西区。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594135-8,住所地沙县建国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赵社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明鼎,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原告伍杨与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杨、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明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其在被告处工作,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工资。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及其工友出具工人工资花名册,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款18760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底付清,若未付清将加收10%罚金。现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876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8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没有异议,但公司现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履行。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及其工友共11人出具“黄酒博物馆工地工人工资花名册”1份,确认尚欠原告及其工友工资,其中尚欠原告18760元。被告在花名册上注明:“本公司对该款项承诺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含以上所有欠款),如未及时付清将加收10%罚金”。上述事实有工资花名册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8760元,并支付10%的逾期违约金即1876元的主张,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所欠工资款1876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伍杨工资人民币18760元。二、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伍杨逾期利息。三、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伍杨违约金人民币18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馨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