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京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庆贵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北京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宝林。被执行人曹庆贵,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庆贵犯侵占罪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13日作出的(1998)大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京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创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庆贵给付案款191174.01元,本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曹庆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曹庆贵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庆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创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91174.0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曹庆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8)大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案款追缴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创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