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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月英与周晓彬、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英,周晓彬,顾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35号原告沈月英。委托代理人陆超,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彬。被告顾娟。原告沈月英与被告周晓彬、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彬、顾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月英诉称: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40万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14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9与30日,实际计算至其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晓彬辩称:其向原告借款60万元是事实,是用于支付工程款的,今年已归还20万元;其亦有许多工程款未讨回,因经济困难在外地打工,承诺于春节前归还原告10万元,余款两年内还清;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该借款顾娟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希望协商处理。被告顾娟未有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周晓彬、顾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4日、25日、11月13日沈月英通过银行转账共出借给周晓彬人民币60万元,周晓彬向沈月英分别出具40万元、20万元的借条两张,并分别约定于2014年10月底、12月底前归还。后周晓彬仅归还20万元,现尚欠原告40万元。审理中,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明确为: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银行交易明细、结婚申请书以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晓彬向原告沈月英借款60万元,已归还2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为凭,且被告周晓彬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周晓彬、顾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晓彬、顾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彬、顾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月英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37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昱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