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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冯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冯翰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4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潘岳汉。委托代理人李德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俊,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翰林,户籍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被告冯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冯翰林准确的身份户籍资料。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情况,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剑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晓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