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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龚有信与梁自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有信,梁自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龚有信。委托代理人张随周,湖北郧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梁自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7号。负责人张东敏,该公司经理。原告龚有信诉被告梁自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有信已经和被告梁自成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有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有信撤诉。案件受理费3482元,原告龚有信负担1741元。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