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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甲,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55692—1,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江永农商行合规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江永农商行允山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甲,男。被告何某某,女。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游小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