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与王建岭委托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王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024号申请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号凯莱金第*座*层。负责人许再解,该所主任。被执行人王建岭。申请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王建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石裁字(2015)第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内容,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1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