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骆金梅、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梅,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金梅(绰号“金梅四”),男,广东省龙川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宝”),男,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14时度,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骆金梅在龙川县老隆镇水贝开发区金华花园附近一收废品店旁盗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163元的珠峰牌三轮摩托车,后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被告人骆金梅分得1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40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6日、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金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骆金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4时度,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骆金梅在龙川县老隆镇水贝开发区金华花园附近一收废品店旁盗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一辆珠峰牌三轮摩托车,后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被告人骆金梅分得1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400元。经龙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6163元。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骆金梅在龙川县老隆镇果园菜市场对面附城门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甲、邹某甲、袁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占。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金梅、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金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涉案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金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道雄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人民陪审员 张琼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