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530号罪犯林鹏。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4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林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4年12月、2015年9月三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0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