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催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建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催字第00114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范港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民。申请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七月四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0300051/23146882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6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日,出票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双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张家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