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袁进、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袁进,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初字第1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29号。负责人朱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华,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进。被告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镇江盛达科技服务投资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欧阳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阳宏。被告戴桂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告袁进、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原镇江市京口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3月16日变更为现公司名称。2015年1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郭秀凤对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衍生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及法院查明事实,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上述案件交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