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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田生、姜成华、姜苗苗、吕德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田生,姜成华,姜苗苗,吕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钟麟,男。委托代理人张辉,男。被执行人张田生,男。被执行人姜成华,女。被执行人姜苗苗,女。被执行人吕德保,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田生、姜成华、姜苗苗、吕德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欲与被请执行人张田生、姜成华、姜苗苗、吕德保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9299.91元,诉讼费1023元,执行费12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刘博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