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宝臣与黄淑琴、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臣,黄淑琴,全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张宝臣,住延吉市。被告:黄淑琴,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战洪宝,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香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臣诉被告黄淑琴、被告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宝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