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罗铁光与蔡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铁光,蔡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罗铁光,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湘宇,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明乐,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铁光与被告蔡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铁光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铁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铁光撤回对被告蔡明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铁光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来自: